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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1-01     浏览次数:

 2001年1月1日 川地税发[2001]9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

决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验证的范围及内容

    (一)验证范围:2001年1月1日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了地方税务登

记证和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含三资企业)。

    (二)验证内容

    1.税务登记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2.税务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是否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3.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消及其它原因停止生产经营后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按规定应办

理地主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5.查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情况,对未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补镇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表。

    二、验证方法、程序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通

知》

  (川地税发[1996]055号)执行。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全省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原则上统一于8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

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为宣传动员准备阶段;第二阶段8

月218至9月30日为纳税人申请验证,地税机关查验和重点清查阶段;第三阶段

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地税机关组织检查、抽查、总结建制阶段。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验证,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和使用地

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地方税务机关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条、第72条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时逢修订后的《税收征收

管理法》宣传、培训期间,同时各地又面临机构改革工作,因此,验证工作量大,时

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今年的

验证工作抓紧、抓好。

    (二)把验证与宣传、学习修订后的《征管法》、整顿税收秩序结合起来,切实

掌握《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规定的变化,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提高税务登记管理

质量;在验证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宣传《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的规定,使广大纳税人自觉配合税务机关做好验证工作。省局拟定了《四川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2001年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公告》随文下发,各地自行

翻印、张贴或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加强与国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配合,摸清管户基数,为明年的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四)各地在验证中要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每一阶段都要有一期简报或信

息上报征管处,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验证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验证工作总结,于11

月10前随统计表报省局征管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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