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日 川地税发[2001]9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
决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验证的范围及内容
(一)验证范围:2001年1月1日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了地方税务登
记证和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含三资企业)。
(二)验证内容
1.税务登记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2.税务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是否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3.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消及其它原因停止生产经营后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按规定应办
理地主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5.查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情况,对未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补镇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表。
二、验证方法、程序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通
知》
(川地税发[1996]055号)执行。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全省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原则上统一于8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
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为宣传动员准备阶段;第二阶段8
月218至9月30日为纳税人申请验证,地税机关查验和重点清查阶段;第三阶段
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地税机关组织检查、抽查、总结建制阶段。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验证,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和使用地
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地方税务机关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条、第72条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时逢修订后的《税收征收
管理法》宣传、培训期间,同时各地又面临机构改革工作,因此,验证工作量大,时
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今年的
验证工作抓紧、抓好。
(二)把验证与宣传、学习修订后的《征管法》、整顿税收秩序结合起来,切实
掌握《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规定的变化,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提高税务登记管理
质量;在验证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宣传《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的规定,使广大纳税人自觉配合税务机关做好验证工作。省局拟定了《四川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2001年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公告》随文下发,各地自行
翻印、张贴或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加强与国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配合,摸清管户基数,为明年的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四)各地在验证中要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每一阶段都要有一期简报或信
息上报征管处,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验证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验证工作总结,于11
月10前随统计表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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