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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1-17     浏览次数:

2000年1月17日 川国税函[2000]016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以下简

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行时间

    在1996年度及以前已经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追补

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在1997年度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的企业,可在2000年度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在1998年度享受完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2000年度和2001年度享受本《通

知》税收优惠政策;1999年及以后年度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

业,则可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三年内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审批程序

    (一)企业应于执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三个减半征收年度终了后

五个月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附后),并逐级上报省局,

以确认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资格。

  (二)上报省局的资料除《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外,还包括企业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的其他资料。

  (三)取得享受该荐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企业,在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期限

内,每年都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文件应抄送省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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