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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1-12     浏览次数:

 2000年1月12日 川地税函[2000]016号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

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

[1994]031号《关于对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统一按国税发

[1999]181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

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 国税发[1999]181号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

规定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

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

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

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

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

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自开减免税口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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