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5日 川计市场[2000]623号
各产棉地(市)、县(市、区)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
现将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
[2000]33号)转发你们,请即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抓紧测算本地1998
年度以前库存棉花的成本价格(成本包括收购价、代购手续费、短途集运费、包装材
料费、加工费、检验费、保险费、衣亏、损耗、技改费、合理的经营管理费、
1999年9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利息和保管费等),经当地农发行同意后,送省农
发行、省棉麻公司备案。
各地要根据棉花顺价销售的原则,抓住当前棉花价格回升的有利时机,积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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