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税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转发《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5-15     浏览次数:

2000年5月15日 川计市场[2000]623号

 

各产棉地(市)、县(市、区)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

  现将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

[2000]33号)转发你们,请即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抓紧测算本地1998

年度以前库存棉花的成本价格(成本包括收购价、代购手续费、短途集运费、包装材

料费、加工费、检验费、保险费、衣亏、损耗、技改费、合理的经营管理费、

1999年9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利息和保管费等),经当地农发行同意后,送省农

发行、省棉麻公司备案。

  各地要根据棉花顺价销售的原则,抓住当前棉花价格回升的有利时机,积极销售

陈棉,减轻负担,但决不允许发生新的亏损。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方案》及《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2000年执法资格考试题纲》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税收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