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2日 川国税函[1999]288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
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精神,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进一
步对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清理、核实。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项“两税”1998年底前欠
税工作,可一次性抵项或分次完成,不受抵扣比例限制,并按照总局《通知》规定于
今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报批程序仍按照总局去年下发的国税发(1998)10
8号文件和省局川国税发(1998)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各市地州
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按季汇总(包括正常抵扣部分),正式行文报省国税
局审批。
三、《通知》第三条的抵扣工作,在确保“两税”收入完成的前提下,不再受抵
扣比例的限制。
四、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各地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表式附后)上报省局。原使用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国税发[1999]129号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
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
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
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
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
“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
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
管理司)。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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