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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4-24     浏览次数:

2000年4月24日 川地税发[2000]037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指示精神,积极支持

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省科委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适当考

虑其技术开发费等科技成本支出,从低核定。

    二、对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小企业,新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安

置下岗、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享受优惠照顾的中小企业,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时,可适当从低核定。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对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

或情况特殊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批同意,也可两年核定一次。

    四、对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照顾外,

不再享受其他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

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以便其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促进

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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