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4日 川地税发[2000]037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指示精神,积极支持
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省科委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适当考
虑其技术开发费等科技成本支出,从低核定。
二、对“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小企业,新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安
置下岗、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享受优惠照顾的中小企业,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时,可适当从低核定。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对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
或情况特殊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批同意,也可两年核定一次。
四、对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照顾外,
不再享受其他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
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以便其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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