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8日 川地税函[2000]120号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发
[2000]21号文的部分内容摘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
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
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