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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9日 川地税函[2000]187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更好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省局决定对省级企业所得
税减免的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凡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省
局直属征收分局和各市、地、州初审后报省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
省局征收分局和各市、地、州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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