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9日 川地税函[2000]189号
广安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广市地税发[2000]81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区天然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也未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际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576号文规定,应并入
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之
前,企业查补的税费应调整汇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的以前
年度税费可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烈面供销社水厂因水源改道而取得赔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引水设施拆迁损失报经
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引水设施拆迁改建工程支出,应记入
“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逐年摊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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