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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6-29     浏览次数:

2000年6月29日 川地税函[2000]189号

 

广安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广市地税发[2000]81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区天然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也未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际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576号文规定,应并入

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之

前,企业查补的税费应调整汇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的以前

年度税费可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烈面供销社水厂因水源改道而取得赔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引水设施拆迁损失报经

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引水设施拆迁改建工程支出,应记入

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逐年摊入成本。

  此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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