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7日 川地税函[2000]18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
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纳税人发生的应收帐款、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仍按我省地税局现行规定
权限,审批后予以扣除。
二、 纳税人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交纳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
障金,可以据实扣除。
三、 按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是否要
求纳税人在报送地税机关审批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由市
地州地税局本着既严格审核又不加重纳税人负担的原则自行确定。
本办法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极其规范性文件,各地要组织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逐
条认真地学习,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坚决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
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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