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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0年对机动车辆实行统一完税标志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6-16     浏览次数:

 2000年6月16日 川地税函[2000]174号

 

  为做好2000年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我局将通过有关宣传渠道发布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辆实行统一完税标志的通告》,现将《通告》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广为宣传。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机动车辆统一完税标志的通告

 

     2000年6月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

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标志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我省2000年机动车辆

使用全国统一的车船使用税标志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分纳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纳税标志印有税讫

样,适用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规定的免征车船使用税牌照税的车辆。

  二、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辆(摩托车、拖拉机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

税,不领取完税标志,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尚未领取全国统一的2000年度车船

使用税完税标志的,应于2000年六月三十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

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办理有关纳税手续,领取完税标志。

  三、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不得涂改、转让或借用,并应粘贴在汽车档风玻璃内面

右上角。从2000年七月一日起,全省统一对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进行查验。凡未

粘贴完税标志的车辆,均应在查验地补缴车船使用税,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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