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9日 川民福[2000]27号
各市、地、州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
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
发[2000]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1999年12月底以前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以下简
称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以及从2000年1月1日起,经审核
批准新办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均属统一换证的范围。
二、换证时间:自2000年7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新证书有效
期: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底止,有效期三年。
三、证书换发工作由省民政厅统一部署,各市、地、州民政局具体操作。各市、
地、州民政局在完成辖区内各类社会福利企业1999年年检工作的基础上,按规定
要求,填报四川省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式样附后),并于今年8
月底以前将此表打印一式三份报送省民政厅,以便组织换证工作。
四、各地要把换证工作和严格清理假冒福利企业工作结合起来,凡不符合福利企
业条件的企业,不予换发证书。新证书生效后,税务部门凭据新证书,按照税法和现
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年检和减免税手续。为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残疾人的
合法权益,强化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稳定和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我省境
内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凡未通过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年检认证和
检查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新证书实行全国统一格式,民政部统一印制,由省民政厅统一向民政部订购
和颁发。旧证书由各市、地、州民政局收回保存。
附件:一、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发[2000]70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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