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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1-24     浏览次数:

1997年11月24日 川地税函发[1997]328号

 

  一、成都铁路局在川单位的印花税由具有企业法人执照的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

分局、西昌铁路分局、成都工程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及工附业企业缴纳。

  二、记载资金的帐簿,暂以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为基数,从对一九九六年七月

一日以后增加的资金部分计征印花税,并一次性缴纳。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三、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对资金帐簿中与下属单位重复记载的金额部分,

上级单位缴纳印花税时可予以扣除。

  四、上述纳税单位所属分支机构的贴花问题

  1.分支机构的营业帐簿,及其它生产经营用帐册,按件贴花。

  2.分支机构的对外应税合同和应税凭证,应及时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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