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6日 川地税函发[1997]280号 运输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经营权,购置车辆后向社会公平发包。运输企业与司 机签合同时,根据供车与不供车、车型等条件,一次性收取保证金、承包费,之后在 承包期(三至七年不等)内定期收取承包费及其他税费、规费;车辆牌照、营业证、 线路牌等属运输企业所有,企业承包缴纳各项税费和法律责任。承包人独立从事营运 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运输企业的费用外,其余归承包人所有。上述 作为属于运输企业将车辆和经营权出租给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 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78号)的有关规定,对运输 企业所收取的一次性承包费(包括违约不退还的保证金)或每月(季、年)收取的承 包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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