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4日 川财预[1997]83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预字[1997]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地、州)、县(市、区)、乡(镇)(以下简称省
以下各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下同)、
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
按省与省以下各级所占的股份或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下
同),分别作为省级和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
份制企业所得税”、“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和省
以下各级金库。
省级和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为:省级预算收入按省属企事业单位
投资占省属企事业单位与省以下各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省以下
各级预算收入按省以下各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省属企事业单位与省以下各级所属
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部分不计入省或省以下各级
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二、由省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全部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三、由省以下各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
制企业所得税”、“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就地缴入省以下各级金库。
四、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及省以下各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
与其他企业、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上述方法分
别计算中央、省及省以下各级应分所得税,并分别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级、省级和省以下各级
金库。
五、有关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及省以下各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
合与其他企业、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和省以下各
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
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预[1996]12号3]、
《关于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川财预[1996]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缴纳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
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预算级次及使用科目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按本通知的
规定予以调整。
附件: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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