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5日 川地税函发[1997]281号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严格执行政策,努力强化征管,地方税收完成情况 比较好。但各税种之间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进度很不理想。截 止8月底,全省耕地占用税入库2538万元,仅完成年初计划的25%。如任其发 展下去,不仅影响全省地税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将严重影响我省的农业投入。耕 地占用税征收入库进度差,其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家规定,从今年四月一日起暂停审批 占地一年,影响了税源。同时,历年尾欠清缴不力,以及“三占地”偷逃税款的问题 也严重存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 税发[1997]81号)要求,今年耕地占用税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清理历年尾欠的 “三占地”偷逃税款上来。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和“三占地”偷 逃税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和“三占地”偷逃税款的工作作为四 季度组织收入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精干力量,精心布置安排,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 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尽力把应当清收的尾欠和查出的偷逃税款及时足额 地清缴入国库。 二、清收查补的税款仍按省、地、县、“四、一、五”比例分成。各级清收查补 的税款按此比例就地缴入省金库和各级地方金库。各地在将清收及查补税款缴库的同 时,应将该项尾欠的批地文件连同查补资料上报省地税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考虑到清收耕地占用税尾欠和查处偷逃税款工作难度较大;拟给予部分专项 经费补助。补助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清收查补入库额中属于本级收入部分的15% 比例计算补助额,以列支的方式专项追加到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不得直接从税款中提 退)。省地税局将从省财政补助经费中拿出部分,用于奖励清收尾欠难度大但查补税 款较好的地区。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清欠期结束后,及时办理对同级地税部门的征收业务费补助。 如不按规定补助的,年终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补助到各市、地、州地税局。 本文所称“尾欠”,是指1996年12月31日以前的各类应税未税占地及 “三占地”欠缴的耕地占用税;“清收及查补税款”是指1997年5月1日至12 月31日之间集中清缴入库的“尾欠”数额。1997年1至4月期间正常征收部分, 不享受补助征收经费政策。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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