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28日 川地税函发[1997]20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
检查的补充通知》(国税外函[1997]4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
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应按本补充通知的要求结合省局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
执法检查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38号)一并进行税收执法检查。
二、各地应按川地税函发[1997]138号通知要求,按时写出全面反映本
地区(含国税发[1997]61号和国税外函发[1997]41号通知内容)税
收执法检查情况和结果的总结报告送省局。
三、各地在汇总填报《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税收执法检查
违规文件情况表》时,其中:涉外税收执法检查的情况和结果既要合并汇总,又要按
以上表格式单独汇总报省局。
四、省局将根据各地税收执法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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