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5日 川财注[1997]12号 鉴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根 据财政部[1994]财会协字第123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和财政部[1994]财会协字第124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 通知要求,现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教育经费和住房基金的计提办 法重申如下: 1、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 进行赔偿的准备金,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足支付的,在业务支出中据实列支。 2、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5%计提,实际使用过程中(参加省及其 以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不足支付的在业务支出中据实列支。 3、住房基金不再按业务收入10%计提,其财务管理比照财政部财工字[19 95]18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执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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