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5日 重国税发[1997]21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自推行使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来,我市各区市县局多数单位按照重国税发 [1997]138号通知要求,按时上报了专用税票电子数据。但由于以前未建立 上报数据盘交接制度,致使有的区市县局在上报数据盘时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到进出口 税收管理分局或发生上报盘丢失的情况。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以便对各区 市县局的此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现制定上报盘交接制度: 1.建立上报数据盘交接登记表(见附表)。 2.各区市县局每月8日前将上月开出的专用税票电子数据盘交进出口分局,经 接盘人认可后,双方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进出口分局收到区市县局上报数据盘时,将上月上报盘返还给上报单位。 附件: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报盘登记表(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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