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后5月6日 川地税函[1998]13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税函(1998)19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贯 彻执行。 一、为做好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各地应落实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参与研究 和督促“挂靠”企业清理甄别于作,并根据分工合作的原则,组织实施资金核实各阶 段的工作。 二、按照现行的税收、财务制度规定,清产核资中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问题的处理,应由县及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批后执行。 三、做好清产核资的总结工作,清产核资基本完成后,应对资金核实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措施, 做好《资金核实审批表》的汇总工作,并于1998年12月31日前与书面总结一 同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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