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11日 川地税发(95)035号 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省局统一印制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样 张附后),(略)各地从1995年5月1日起启用,原契税税票即停止使用。契税 完税证和发放管理由省局计会处负责,并严格纳入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范围执行。 (4)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