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3日 川财税(95)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 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 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交通设施有偿服务收取的通行费征税问题。根据新的营业税法规,对 有关部门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过洞费、过渡费收入,不论其性质或资金来源,均 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对公路客运附加费征税问题。根据新的营业税法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 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性质的收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系交通部门向旅客 收取的费用,属价外费用,因此,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其收入均应并入营业额计 征营业税。 三、关于对各种实用技能培训业务收费征税问题。对机动车驾驶、缝纫、美容、 烹任、计算机等各种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规定前, 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各种文化补习班(学校)取得 的培训收入,暂按“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征收上述营业税时,应随同一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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