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9日 川地税函发(95)035号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地税局决定从1995年3月1日起 统一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凭证右上角套 印边长为1厘米的正方形标记,方线内为“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 联本色相同。 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启用,为保证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工作需要,省地局从1995年2月16日起开始发往各市、地、 州地税局,由各市、地、州税局配发各县(市、区)地税局。 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范围,按照国税发(1994) 102号文件精神规定,凡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 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 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于1995年3月1日前停用,请 各单位做好此种票证的清理、销毁工作,并造具清册送省国税局存查。 五、四川省地方税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地税机关盖章 后发给扣缴义务人,发放数量应按使用情况严格控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填开后,第 一联由扣缴义务人留存作记帐凭证;第二联退纳税人作完税依据;第三联由扣缴义务 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缴销。 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执行,望各地认真做好凭证的 领发、结报、缴销工作,并在税收票证报表中列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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