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4日 川地税发[95]003号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广大农民在农村改革与发展中的 创造。经过十年的探索,全省80%以上的乡镇建立了基金会,筹集合作基金近80 亿元。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和发展,在改善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增加农业生 产资金投入,缓解农民生产、生活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总的来讲,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的主流是好的。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 地区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基金会没有始终坚持正确的业务发展方 向,行为不够规范,削弱了对农业的支持;二是跨社区设置机构,违规经营金融业务, 高息吸收资金,特别是一些地方,不顾主客观条件而建立融资型的基金联合会,面 向社会搞存贷业务,突破了政策界限;三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很大;四 是财务、税务监督管理薄弱,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现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4)54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农业部、中国人民 银行农经发(1994)21号文件精神,就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是不以赢利为 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国务院、省政府 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持政策的稳定性,维护政策 的严肃性,强化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各地要统一认识,坚持按政策办事,力求使基 金会的资金增长与农村集体资金的增长相适应。健全会员制和股金制,加强集资(股 金)、现金,人员定编定岗管理,把基金会真正办成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对办理 存贷款业务的基金会和联合会,经整顿验收合格并报经批准,可转变为农村信用合作 社,按国家金融法规管理,并照章纳税。 二、各极地方税务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基金会健康 发展。对资金实力、管理能力、自身积累较弱的基金会予以扶持;对发展较快,达到 一定规模的基金会正确引导,规范其业务行为,为增加农业资金投入,发展农村经济 再作新贡献。农村合作基金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加 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创办初期,为扶持其发展,原四川省税务局对基金会取得的 收入作为特案给予免税的照顾。1994年国家实施新税制后,农村合作基金会取得 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考虑到基金会的实际,对其税收问题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基金会在本乡镇范围内不高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利率标准,且资金投放给 基金会会员并与当地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生产项目所取得的服务经营收入,在1995 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 (二)对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擅自或变相从事存贷款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无 论基金资金来源如何,一律按金融业征税。 (三)基金会投放的借款,应当单独核算其对社区内、外的经营收入。具体划分 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商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以 及内外范围划分不清的,按其经营收入全额征税。 (四)各地在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新税制规定征、免的税款,不再办理退补手续。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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