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8年1月29日 财税〔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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