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7日 京财税[2005]60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 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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