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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5-17     浏览次数:

     2005年5月17日 京财税[2005]60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

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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