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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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