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中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0-1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党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

定》(中办发[1997]3号),(以下简称《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97]3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

知》(云办发[199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国税发[1997]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

见》),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切实加强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

设,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

 

  一、根据《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

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二、执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人,为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三、报告人应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

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

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组团出国(境),在国(境)外的

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

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条件、

状况和依法纳税等),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

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报告事项第(一)中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指与报告人在同一城镇居住、经

济没有分开的子女。第(二)中的“本人参与操办”,包括本人在财力物力上给予支

持,关系上帮助协调等情况;“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妹妹。

  四、报告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

项报告表》(表样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填清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

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

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受理领导或部门要及时答复。

  五、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

  (一)省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的报告由省局党组负责受理,人教处承办;

  (二)省局机关正副处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的报告,由人教处负责受理;

  (三)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包括非领导职务)及下辖单位的正副

处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报告,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受理,由

人教科承办。

  六、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报告人所在局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

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应自觉、如实地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按规定报告

或不如实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

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各地、州、市地税局负责将本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于每年12月1日前综

合书面报省局人教外,同时抄报省局监察室。

  九、省局监察室、人教处负责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如与上级机关新的规定不符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附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略)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