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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各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7]4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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