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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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