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0日 大财法[2005]8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4]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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