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9日 川地税函发[1998]17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 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转发给你们;文到之日前已处理的税收案件 不再重新处理。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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