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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8     浏览次数: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市政府设立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吸引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国家部委的政策性资金共同参与。

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渝设立或管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

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园区资金参与投资基金的设立。

 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第五条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联系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及参与设立引导基金的有关机构为成员单位。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二)确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职能职责,任命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四)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条件成熟后可设独立法人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暂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科委、市政府金融办派员担任。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职责:

(二)承担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引导基金使用年度计划,负责筛选合作机构、谈判合作事宜、协商合作协议,并报管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项目筛选工作,并向投资机构推荐;

(六)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引导基金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并可按约定延伸审计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项目;不得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等市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可用于购买国债和政府债券等。

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选择按照事先约定协议退出、到期后清算退出和在适当时机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退出等方式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良性循环。

引导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持续投入,经管委会批准也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奖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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