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建制镇: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第四条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除经营用地外的自用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城市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市政公益设施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的用地;
(七)集体或个人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学校的用地;
(八)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的用地;
(九)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
(十)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纳税人应于征收期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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