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
996]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省局。我省国税系统县以上税务机关开展听证工作的主持人,可由征管或税政部门的
负责人担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
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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