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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2-1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云南

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

法》和《云南省企业资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试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依法组织企

业所得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私营

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其它有收入的单位或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以

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二、鉴定标准及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通过审核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后作出鉴定。

  (一)帐簿设置

  纳税人应根据本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必要的会计科

目,建立登记各类总帐及相应的明细帐、日记帐和其它辅助帐,其中收入、存货、成

本费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类为必设帐簿。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它各项收入等均应做到凭证合

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用现金直接交易的经济业务按日如实记帐。

  (三)纳税扣除项目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会计利润调整为计税利润各项扣除标准的计算

应全面、正确、无误;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正确地按

财务会计制度结转成本、摊销费用。

  (四)会计报表和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

  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结帐,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帐表、。帐实相符,并

按规定保存帐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

税资料。

  (五)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及时报送会计报

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鉴定方法及程序

  (一)鉴定方法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对照上述五项内容的规定标准逐项进行审核的同时,填写

“云南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一)),具体可按下列办法,

将审核结果逐项填入表(一)中的“审核结果”栏内。

  1.对帐簿的设置及记载基本达到要求的填“合格”;对没有建立帐簿或虽有帐

簿,但设置不全、帐目混乱,难予查帐的填“不合格”。

  2.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收入凭证残缺不全,

或有随意不记、少记、隐瞒、转移收入,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总额的填“不合格”。

  3.对会计利润调为计税利润各项扣除项目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

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成本开支超范围,任意乱摊乱挤成本费用,不能正确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的填“不合格”。

  4.对纳税人财会报表的编报及有关纳税资料的保存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

格”;对不按规定结帐,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和帐表、帐实不相符,不按规定期限保存、

随意销毁有关财务会计及纳税资料,日常不能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

合格”。

  5.对纳税申报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及未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合格”。

  根据填表结果,可将所鉴定企业分为一、二、三类。鉴定表中“审核项目”栏第

1、2、5项其中有一项为不合格的为三类企业,鉴定为按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2、3项均合格,而第3、4两项中有一项为不合格的为二类企业,鉴定为按

纯益率(或附征率,下同)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第1-5项全部合格的为一类企业,

鉴定为按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鉴定程序

  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由主管税务所(分局)根据鉴定内容及标准,

对所鉴定企业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后,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签注意见后,报县级地

方税务机关审批,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

各存一份,作为企业税收征管档案,另一份送达企业执行。

  四、鉴定审核内容需要增加及审核项目的具体细化,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

定。

  五、鉴定时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掌握在汇缴工作结束后进

行,并确定每年汇缴期间要进行年检。

  六、征收方式的变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作变更,但对鉴定为按

纯益率或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二、三类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

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一类标准的企业,

在年检时,可以升级,鉴定为一类企业,按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纯益率和定额标准的确定各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在广泛调查测算的基础

上,根据不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分别不同行业制定本地区纯益率和定额的幅度标准,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地、州、市级地税机关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分行业具体标准。

  八、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表二)按年报送地、州、市

地方税务局,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每年汇总向省局报送一次,报送期限为5月3

0日前。

  九、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

4]001号)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中有关地

方税收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6]2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我省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

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二、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

  1.对技改任务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个

别企业,可由纳税人按规定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地方税务机关审

核后,对年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

即县属企业由县地方税务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地、州、市局企业由地、州、市地方

税务局报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属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

年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按税收管理体制由省地方税务局报省人

民政府审批。

  2.对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规定的政策性减免所

得税的企业,凡国有企业根据隶属关系按税收管理体制由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余

企业的审批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减税、免税的申请审批办法

  1.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免税,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减税、免税,不得擅自扩大

减税、免税的范围。

  2.凡符合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企业和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提

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应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税申

请审批表仍暂沿用原表)。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报告后,应及时对纳税人的减

免税申请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逐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待审批后执行。

  4.申请减税、免税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建帐建制,根据合法有

效凭证进行核算。对不设置帐薄、帐证不健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地方税务机关不受

理申请减免税报告。

  5.减免企业所得税采取一次审批,每年年终检审的办法,对享受减免税到期的

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恢复征税,不得擅自延长减免税期

限。对减免税到期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减免税申请

审批手续。

  四、减税、免税的管理与监督

  1.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级地方税务局均应

建立减免税企业分户档案,设立减免税登记底册(表式附后),加强对减免税企业和

经营单位的管理与监督,保证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2.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和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

其它有关资料,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3.建立减免税年检制度,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每年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一次年检并对年检情况登记底册,年检中发现不符合规定

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恢复征税。

  4.为了加强减免税款的管理,保证国家减税、免税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对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部分县(市)实行减免税款的储备金制度的试点,对企业减

免税款的使用进行专项审批,年终进行检审。

  五、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企业资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与核算,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资产管理,堵塞漏洞,提

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独立核算、财会制度健全、按规定

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二、资产损失计税扣除的范围

  (一)准予计税扣除的资产损失

  1.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

  4.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

  5.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变卖净损

失;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净损失;

  (二)不得扣除的资产损失

  1.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没收财物的损失;

  2.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应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的损失部分;

  3.应由企业单位或责任人(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三、资产损失的计算

  固定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十清理费用-残值(变价收入)-责任

人赔偿损失的部分-保险赔偿损失的部分±其它规定的项目

  流动资产净损失=流动资产损失额-残值(变价收入)-责任人(过失人)赔偿损

失的部分-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部分±其它规定的项目

  四、资产损失计税扣除的审批权限

  企业资产损失的计税扣除,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同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

备案。

  企业资产净损失当年累计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报经县级地方税务

机关审批;企业资产净损失当年累计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

元),报经地、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

批。

  五、资产损失的报批程序及要求

  (一)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或年度中间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发生的资

产损失,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核销,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见附

表),同时附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批

复执行。年终审批工作,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结束。

  纳税人应申报的资料有:

  1.资产清查盘点资料;

  2.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和坏帐原因说明;

  3.公安、司法及有关部门对资产损失的鉴定证明材料;

  4.采取防损的措施;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资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

应及时深入企业,对资产损失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在审批表中签注意见。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审批权限对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在审批表中批

准核销的文号并加盖公章,各级存档备查留存一份,退还企业一份,企业据以入帐。

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核销计税扣除的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税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监督和

检查企业资产的使用情况,尽可能地减少企业资产的损失;企业要按照《企业财务通

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全面核算和反映

各项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的购入、保管、领退、盘存、毁损、报

废、削价以及债权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同时要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防

损措施,堵塞漏洞,保证资产的完整无缺。 

  七、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

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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