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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1-08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对飞机维修行业取得飞机维修劳务收入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应按月计算,当月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超过不含增值税的计税收入的6%的部分应在次月的月底以前经县(市、区)局审批后予以退还。今年1月1日至文件下达前这一期间的应退税款应在今年年底以前退还纳税人。
  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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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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