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所设分支机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1-08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在景洪的分支机构实行预征增值税的请示》(昆国税流字[2000]57号)收悉。鉴于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景洪办事处属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跨地州设置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为便于企业经营核算,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批复如下:
1、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所属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景洪办事处按销售额依2%的预征率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中抵减,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通知及有关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2、汇总缴纳增值税从昆明百货(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景洪办事处开业之日起执行。
3、各有关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保险业务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