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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我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1996]6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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