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提取管理的总机构
进行严格审核,对不具备条件的总机构不得计提管理费。从1996年度起,对符合
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和提取方式,必须经过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总机构属省级企业或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跨地县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总机构属地、县企业或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地、州、市跨县、区的,由地、州、
市地税局审批,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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