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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2-2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提取管理的总机构

进行严格审核,对不具备条件的总机构不得计提管理费。从1996年度起,对符合

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和提取方式,必须经过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总机构属省级企业或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跨地县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总机构属地、县企业或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地、州、市跨县、区的,由地、州、

市地税局审批,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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