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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0-08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1999年12月底

以前,将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到10万元版纳税企业和销售免税粮食的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随着条件成熟,将逐步推广到所有的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之

一。它的主要作用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环节进行防伪监控,以防止纳税人虚开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骗取国家税款抵扣,是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的一项高新技术和

强有力的征管手段。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防伪,即通过84位电子密码,将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关键数据,如销货单位税务登记证号、购货单位税务登记证号、开票日期、

发票代码、金额、税额等加密后形成电子密码打印在发票上,再通过购货方主管税

务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解密还原,通过与原打印的数据对比后加以认证,凭以

确定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二是税控功能。通过黑匣子技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

打印,发票数据即进入黑匣子存储,所开具的数据不可改变。

  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是当前和今后国家用以加强增值税及其专用发票管理

的一项主要措施。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推行

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完成防伪税控系统推行任务;对符合进入防伪税控

系统的纳税人,应认真配合国税机关搞好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积极创造

条件,落实专门人员和专用设备,争取尽快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应该看到,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对广大企业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是有利于企业

提高信誉,保证产品销售业务顺利进行。由于实行税款抵扣政策,许多企业在购进货

物时,担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发票,税务机关不给抵扣税款而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所以,都希望能取得真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后,购

货方可以放心地与销货方开展购销业务,对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用担心税款抵扣能否

实现的问题。第二,有利于企业实现财务管理和办税业务的现代化。实行防伪税控系

统开票以后,客观上要求企业配置计算机等电算设备,并采用计算机进行财务核算管

理和办税,这对于加快企业实现财务管理和办税业务的现代化建设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三,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工作效率。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只要能熟练掌握操作

规程,一般开具一份发票只需要40秒钟的时间即可完成。第四,有利于税企双方的

协作和配合。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后,企业可以通过电脑读取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

法规和政策,有利于企业熟悉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税收事务的妥善解决。

  二、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认真研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

业的范围是:

  1、在我省境内,凡是国税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将来都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2、今年内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条件:

  (1)经常性销售业务每次销售额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0万元以上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免税粮食的县以上国有粮食企业。

  三、具体要求

  1、凡符合上述条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企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票。

  2、经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企业,要求配备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的

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的开票,抄、报税手续。

  3、为了保证使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票业务能顺利进行,便于企业销售业务

能正常开展,经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企业,应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认

真选派操作人员积极参加培训。经培训合格,由主管国税机关发给《增值税防伪税控

系统使用通知书》,企业凭以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开票。

  四、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业务需求,企业应配置相关专用设备,如CPU48

6以上的计算机、打印机、金税卡和IC卡等。计算机和打印机由企业根据主管国税

机关规定的业务需求自行购买,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订购;金税卡和IC卡以及

读卡器由税务机关配购,其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发生的销售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开票。

  六、自200年1月1日起,手工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纳税人取

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

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

  七、企业取得销货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专用发票应及时报请主管国税机关

进行认证,经认证合格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给予办理进项税额的抵扣手续,对未经认

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八、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以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0年1月10日

以前,收缴企业原领购的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此同时,停止供应手工增值税专用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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