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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7-22     浏览次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征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确

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1996年、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我省

经国务院确定的73个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1997年免征所得税的问题,均由各

基层信用社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经县(市)国

税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军办国有企业(含武警部部队办国有企业,下同)减、免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

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19

96年和1997年继续享受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照顾。因此,对

军办上述国有企业减征所得税的问题,均由各企企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减征企业所得

税。

  对军队企业(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48号文中第一条第

(一)款所指的军需工厂、军人服务社、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军马场)免征所得税的问题,均由各企业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逐级审核并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减免所得税的问题。对中央企、事业

单位举办的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均

由各企业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地、州、市

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1997年底以前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

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由其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

并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1997年底以前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和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免征所得税的

问题。对中央有关部门在我省开办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以及这些高

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均由各企业或单位按有关规定向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

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除上述一至四条所列之外,其余企业(含上述有关系统新办第三产业,以及

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均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

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或按有关规定报经国家税

务总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未经省国税局审查批准的,纳

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税或免税;下级税务机关也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税。

  六、认真做好减免税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

税台帐,详细登记有关减免税事项。年度终了后,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附表内容,及时编制《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表式附后,各地自印)报送上级国税机关。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汇总编制的

“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应与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资料一并报送省国税局

所得税处。

  以上规定自1997年度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

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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