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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
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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