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国税发[19
97]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清理检查的情
况于1997年9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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