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8-04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3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