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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3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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