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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8-0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大理、个

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关于外

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精神,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款中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

中央国库。

  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统一的营业税政策执行。

其归地方收入按5%税率征税部分,仍执行省的现行政策,就地缴入省级金库,作为

省级预算收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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