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大理、个
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关于外
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精神,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款中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
中央国库。
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统一的营业税政策执行。
其归地方收入按5%税率征税部分,仍执行省的现行政策,就地缴入省级金库,作为
省级预算收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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