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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2-25     浏览次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程序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5号)执行。
  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分别为:县级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成员企业地级主管机构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成员企业省级主管机构在年度终了5个半月内。
  三、由上级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其相关费用需分解到使用单位扣除的,必须在年度终了30日内,由上级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设备分配清单,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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