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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印饮食业、娱乐业等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8-1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地方税收发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

了许多新问题,过去的一些管理办法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

定,省局决定新增印以下几种发票:

  一、饮食行业及文化、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此发票专供饮食及文化、娱乐业中

帐务不健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单位及个人使用。发票共设六种面额(票样附

后),即:伍佰元、壹佰元、伍拾元、拾元、伍元、壹元。

  二、洗染业专用发票。此发票适用于各种洗染业务。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

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取件联(票样附后)。

  三、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此发票专供从事邮电通信、传呼服务等单位使用。发

票式样由各地在不违反我省发票规定的式样范围内自行设计,暂由地、州、市地方税

务机关统一印制管理,并报省局备案。

  以上三种发票由各地根据发票管理程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审批印制使用,并

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检查。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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