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
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
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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