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规定,在10月30日
前对《通知》要求的内容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用票情况上报省
地税局,以便省局对如何管理作出统一安排。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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